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债券管理>储蓄国债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56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8年第三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18年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四期),现将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和第四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第三期期限为3年,最大发行额150亿元,票面年利率4%;第四期期限为5年,最大发行额150亿元,票面年利率4.27%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8年510日至2018519日。

  三、投资者购买两期国债后,可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但发行期最后一天(即5月19日)不办理提前兑取。

  四、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两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0.74%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47%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49%计息;第四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9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05%计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5月3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68551114
京ICP备05002860号